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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催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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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x5 ┌─────────────────────────────┬─────────────┐ │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1 │鄭根祿 │台灣土地│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一萬三千八百元整 │AAF四一二六五八 │ │ │ │銀行金城│ │ │八 │ │ │ │分行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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