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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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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三十一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0 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永溪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71 │ │ ├───────┼─────────┼────────────┤ │第一審送達郵資│ 608 │原共繳730元,退郵122元 │ ├───────┼─────────┼────────────┤ │第一審差旅費 │ 750 │ │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 │ 合 計 │ 1,6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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