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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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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四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元)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2,755 │ │ ├───────┼─────────┼────────────┤ │第一審送達郵資│ 390 │ │ ├───────┼─────────┼────────────┤ │開庭通知登報費│ 1,800 │ │ ├───────┼─────────┼────────────┤ │判決登報費 │ 1,800 │ │ ├───────┼─────────┼────────────┤ │ 本件送達郵資 │ 102 │ │ ├───────┼─────────┼────────────┤ │ 合 計 │ 6,8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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