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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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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八 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皆 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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