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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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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t30l18v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相 對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孝字第二十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即金門縣政府)之工程款債權請求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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