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清償抵押透支貸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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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清償抵押透支貸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二十八萬九千五百元折合銀元二百零九萬六
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三千0六十二元,折合新臺幣六萬九千一百八
十六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六萬九千一
百四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