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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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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進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進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勇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 訴後,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相 同刑度,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並與另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2日送監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4045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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