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體端(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 右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 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又「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法第二條亦有規定;足認行政訴訟,乃國家司法機 關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公法上之爭議,所施行之程序,如非屬公法上爭議之事件 ,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罪,提出刑事告訴,此由其提出之書狀內容 及在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準備程序所為陳述可明;而關於犯罪應依犯罪人之身 分或所犯之罪是否為軍法等項分別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或軍事審判程序追訴處罰, 並非屬行政訴訟法所定之公法上爭議,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軍事審判法第一 條規定自明。則原告不依上開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向該管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等有權受理機關為本件刑事告訴,竟予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自屬前述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訴訟事 件不屬行政法院權限之情形,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江幸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哲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