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農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總經理乙○○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九 內訴字第八九○五五二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 二、本件被告勞工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石 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揚 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