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甲○○即宇達土木包工業
-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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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即宇達土木包工業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且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
○路一五五巷九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江幸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