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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11

農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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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台(八九)內訴 字第八九0五五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勞工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 ○路○段四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楊 惠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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