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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眷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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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 表 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 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陸軍總司令部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依行政訴訟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江 幸 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張 哲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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