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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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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菀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菀妮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7月2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 號判決在案;又本案判決書於112 年8月3日送達至被告高雄 市○○區○○街000號5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文書寄存於派出所,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參,是被告至遲應於1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 訴(即上訴期間20日,加計寄存發生送達效力期間10日,在 途期間4日),惟其遲至112 年11 月27日始向最高法院提起 上訴,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收狀戳章之收狀日期可 憑,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 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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