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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訴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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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趙國鈞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審理中,惟被告經診斷罹患失智症,並伴有行為障礙, 有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民國112年2月16日旗醫醫字第112005 0707號函暨所附被告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治療處置檢查 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87至91、117至120頁)。復經本院囑 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對於被告進 行有關就審能力之精神鑑定,結果略以:「根據病歷、會談 與衡鑑資料結果,趙員於111年底開始出現認知功能下降, 同時合併怪異思想及行為,診斷為重型神經認知退化障礙症 ;趙員認知功能明顯退化,判斷力及解決事情之能力均欠佳 ,根據鑑定結果,其到庭並配合有效應訊之能力顯著欠缺, 即使出席法庭,亦無法理解法官所言,也無法令法官理解其 所欲表達之內容」,有該院113年2月16日高醫附法字第1120 109946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 1至239頁)。參酌被告自偵查迄本院審理中各次應訊之筆錄 內容,其就歷次提問多答非所問或重複相同內容,而無從實 質有效進行訴訟程序。顯見被告之心智障礙情形已致其對於 訴訟上理解、認知、判斷及表達等能力均有所欠缺,而難以 確實理解審判、刑罰之意義,自無法有效、實質進行訴訟。 綜上,堪認被告已因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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