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偉 選任辯護人 王心甫律師 李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 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敬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敬偉之住所,由其同居人代為受 領文書,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 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 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 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