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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 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 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 駁回。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9號妨害秩序等案件判決後,經 上訴人即被告林敬偉(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2 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該裁定於113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並由上訴人 之同居人於同日收受而合法送達,又被告於上開期間均無在 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綜上,本案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依 期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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