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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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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2507號),經本院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後,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敏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前因被告否認犯罪,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為之,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 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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