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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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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瑞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瑞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關於被告洪瑞陽之前案科刑及執行 紀錄不予引用,犯罪事實欄第8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 累犯,惟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 出刑案查註紀錄表以外之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 關之認定,然被告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 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猶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駕駛附件 犯罪事實欄所示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漠視一般 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尚值非難。惟 念及此次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屬良好,並考量被告前有酒後駕車紀錄之前科素行(詳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所受教育 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330號   被   告 洪瑞陽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陽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3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9年9月2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2年10月21日22時30分起,迄同日2 3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 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 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 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五福二路與福德街 口,因騎乘機車抽菸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 日23時1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洪瑞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3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瑞陽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酒精測試 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 門系統-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 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趙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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