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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4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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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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