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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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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捌玖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玖點柒零 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固經本署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時二十五分許, 在高雄市○○區○○街一一三號十樓之一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 重0.八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九.七0公克)。復於八十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八00巷五十八 號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二只,爰請依法依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押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八九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 九.七0公克)分別係屬第一、二級毒品亦即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 四月二十三日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 附卷可稽;夾鍊袋二只殘留有安非他命,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參,而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揆諸首揭之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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