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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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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煙毒,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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