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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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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毛重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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