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移送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二包(驗後毛重共零點肆柒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二包確屬違禁物無 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