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26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煙毒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