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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偽造文書等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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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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