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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緝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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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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