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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賠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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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黃陽明         即甲○○ 右列被告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書聲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有關聲請人甲○○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人黃陽 明(即甲○○)。 理 由 原決定書所載之聲請人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改名為黃陽明,有戶籍 謄本一份附卷可稽,爰就此不影響決定書本旨之事項,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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