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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7

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賠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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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均更正為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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