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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賠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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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右列聲請人等因其父及夫甲○○涉嫌叛亂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依法拘提到案後羈 押,再經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釋放,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所為之刑事決定書原本與其正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刑事決定書之正本中主文,關於陳仙助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決定書之原本與其正本關於主文之內容不符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 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文 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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