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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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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精神病無法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得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李 璧 君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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