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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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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銘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一三號、第七八二四號、第七八八四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顯榮 法官 邱基峻 法官 曾逸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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