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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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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辨護人 彭詩雯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 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陳 威 龍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雯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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