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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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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甲○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執行羈押,並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李 璧 君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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