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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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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 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古 振 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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