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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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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尤中瑛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豐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 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 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曾 淑 娟 法 官 蔡 國 卿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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