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等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宋 明 中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簡 志 瑩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