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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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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盧美惠   被   告 乙○○○研科技影音聯盟鳳山店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略稱: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萬元。 原告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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