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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7

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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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徐 美 麗                      法 官 王 俊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美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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