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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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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二三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志 賢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黃 順 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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