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妨害家庭等案件(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二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周玉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