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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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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 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啟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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