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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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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怡如律師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刑事 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三 友                      法 官 陳 威 龍                      法 官 施 柏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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