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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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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旦喜股份有限公司(Aufred Dunhill Limited)         設英國倫敦聖詹   代 表 人 RICHARD         設瑞士日內瓦摩   代 表 人 Richard         Albert   兼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邱基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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