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5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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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九號
原 告 法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純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建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文政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