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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2

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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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吳 宏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文 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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