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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5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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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莊崑山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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