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5
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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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莊崑山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