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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14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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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程 克 琳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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