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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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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美美 (         唱片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略稱:原告請求賠償太過份。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 明,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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