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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21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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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蔡 正 雄                      法 官  何 悅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良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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