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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9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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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0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或公訴不受理,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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